bob电竞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董事李雷委托董事胡声泳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乔德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税前)。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476.73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1,585.83万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6,721.37万元,占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2.45%,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随着城镇化持续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日益旺盛。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202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从509座增加到1,407座,日处理能力从31.52万吨增长到105.71万吨,复合增长率达9.71%,无害化日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处理率增长显著。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分为焚烧、填埋、堆肥三种方式。焚烧具有减量效果明显、占地面积小、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是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2008-202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从74座增加到583座,增长了687.84%,日处理能力从5.16万吨增长到71.95万吨,年实际处理量从1,569.70万吨增长到1.80亿吨,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年实际处理量复合增长率均在20%以上。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占比仍相对较低。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垃圾焚烧发电仍有增长潜力。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所需前期投入大,一个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资金投入一般为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同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一般在8-12年。
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之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运营项目32个,在建项目5个,运营项目垃圾处理能力达3.5万吨/日,公司项目数量和垃圾处理能力均位居行业前列,并形成了立足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辐射全国的市场布局。公司主要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及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通常为25至30年,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公司需要将生活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给特许权授予方。
公司专注于生活垃圾焚烧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抢抓行业发展机遇,盈利能力保持较好水平,2020-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80%、11.06%以及10.61%。2023年,公司将推进朔州、葫芦岛、靖西、章丘二期以及武汉二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续建,并持续拓展新项目,资金需求较大。
根据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以来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盈利情况、财务状况及2023年业务发展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22.45%。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保障公司在建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做强做大主业,提高公司竞争力,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进行回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业绩公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对外披露。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风险管理有效性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致认为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均为有效及足够。
独立董事就《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3年申请授信与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不超过15亿元,由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的并购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薪酬计划与2022年一致。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3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管理层2022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3年薪酬计划。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bob电竞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执行董事乔德卫先生、仲夏女士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决定其报酬。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公告》及《公司章程(草案)》。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占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2.45%,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1,585.83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截至2023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139,344.78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721.37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22.4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476.73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1,585.83万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6,721.37万元,占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2.45%,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随着城镇化持续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日益旺盛。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202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从509座增加到1,407座,日处理能力从31.52万吨增长到105.71万吨,复合增长率达9.71%,无害化日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处理率增长显著。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分为焚烧、填埋、堆肥三种方式。焚烧具有减量效果明显、占地面积小、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是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2008-202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从74座增加到583座,增长了687.84%,日处理能力从5.16万吨增长到71.95万吨,年实际处理量从1,569.70万吨增长到1.80亿吨,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年实际处理量复合增长率均在20%以上。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占比仍相对较低。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垃圾焚烧发电仍有增长潜力。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所需前期投入大,一个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资金投入一般为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同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一般在8-12年。
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之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运营项目32个,在建项目5个,运营项目垃圾处理能力达3.5万吨/日,公司项目数量和垃圾处理能力均位居行业前列,并形成了立足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辐射全国的市场布局。公司主要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及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通常为25至30年,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公司需要将生活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给特许权授予方。
公司专注于生活垃圾焚烧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抢抓行业发展机遇,盈利能力保持较好水平,2020-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80%、11.06%以及10.64%。2023年,公司将推进朔州、葫芦岛、靖西、章丘二期以及武汉二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续建,并持续拓展新项目,资金需求较大。
根据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以来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盈利情况、财务状况及2023年业务发展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22.45%。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保障公司在建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做强做大主业,提高公司竞争力,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进行回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2.45%,低于30%,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公司2022年经营状况及2023年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结合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照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监事会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分配人民币0.12元(税前)。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和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的各项经济指标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公司编制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4、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目前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8.88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子公司深圳景秀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红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色动力”)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3年申请授信与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2023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经董事会批准,在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预计授信及担保额度,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A座202
股东:绿色动力75%,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5%(以下简称“香港绿动”,系绿色动力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东南环路1号(泰州市红旗良种场三工区东侧)
公司拟为17家子公司申请不超过15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综合授信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资金用于流动资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以上担保事项的发生时间为担保合同的签署日期,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以上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项目建设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良好,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其中,被担保方深圳景秀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红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上述公司近年来经营稳定,资信良好,不存在偿债风险。
本次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有利于履行PPP类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投资利益。公司拥有以上担保对象的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本次对其担保行为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3年申请授信与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8.88亿元,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约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93.97%,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8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39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64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8.2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3.7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1.8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1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8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5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本公司同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1家。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明,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3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柳璟屏,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林崇云,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5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9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担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明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林崇云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柳璟屏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普华永道中天、拟担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明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林崇云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柳璟屏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2年,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总费用共为32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用为2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用为40万元。2023年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不变,即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已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阅,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以及独立性,拥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bob电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发行2,3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绿动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236,000万元,期限6年。“绿动转债”自2022年9月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自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绿动转债”累计转股7,763股。由此,公司股份总数由1,393,440,000股增加至1,393,447,763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93,440,000元增加至1,393,447,763元。
基于上述事项已导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上述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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