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电竞近日,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全面建设美丽江西,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坚持对标中央、全面落实,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
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8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中设区城市控制在29.0微克/立方米以内;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2%,其中设区城市达到94.0%;地表水全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93.9%,其中国家考核断面达到95.5%;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Ⅴ类及劣Ⅴ类水断面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QI)稳中向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设美丽江西目标基本实现。
(一)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面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布局,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机制。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和监管制度。
(二)加快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全省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力争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下达目标任务。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三)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化改造和优势产业集群提能、升级,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水行动,持续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降低14%,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分别力争达到28%、43%。
(四)加快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使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力争2025年全省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达到15%以上。
(五)强化分区管控和源头预防。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广大型活动碳中和,开展碳普惠制试点示范。深入实施“绿动赣鄱”行动。
(七)着力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提升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加大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大气污染应急分级响应机制,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
(八)着力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强化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溶剂型工业涂料等清洁原料替代。
(九)强化“四尘”防治。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精细管控,积极推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落实施工现场达到扬尘治理“六个100%”要求。强化道路扬尘精细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率。强化运输扬尘精细管控,渣土车实施全密闭运输,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强化工业堆场扬尘精细管控。
(十)强化“三烟”防治。深入开展餐饮油烟bob电竞、烟花爆竹硝烟、秸秆焚烧烟整治专项行动。加强日常检查和执法,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户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和运行率,强化露天焚烧精细管控,严控经营户燃用散煤。持续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零燃放”。加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力度,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
(十一)强化“三气”防治。强化工业企业废气精细管控,加大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力度。强化机动车尾气精细管控,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强化燃煤锅炉废气精细管控,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效,依法严把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十二)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以及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任务。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8%,其中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十三)持续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有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应当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实施开发区污水收集处理整治行动,持续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到2025年,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十四)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负责河长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全省各设区市建立健全建成区黑臭水体的长效管控机制,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十五)持续抓好长江保护和修复。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分期分批分类整治,基本完成长江干流江西段、赣江干流排污口整治。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巩固提升长江和鄱阳湖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果。持续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落实联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大力实施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行动计划。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开展幸福河湖建设。到2025年,长江干流江西段水质稳定在Ⅱ类,力争鄱阳湖水质断面(点位)优良率达到60%。
(十六)推进耕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开展耕地污染成因识别和排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因地制宜制定方案,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跟踪机制,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到2025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十七)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腾退地块风险管控、修复,全省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十八)推进地下水污染管控和修复。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和保护。推进化工园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健全相关部门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与评价体系。
(十九)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因地制宜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恶臭异味治理力度。推广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70%。
(二十)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大氮磷超标重点湖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敏感区域减施力度。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监测,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健全投入品追溯系统。到2025年,力争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
(二十一)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完善审批制度。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强化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整县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二十二)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围绕秸秆综合利用,不断完善利用制度、出台扶持政策、加强保障措施,构建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主体带动的长效运行机制,到2025年,力争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推动在主要覆膜地区推广应用标准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支持农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建设,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利用机制。
(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提升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推广使用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持续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实现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监管。到2025年,力争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
(二十四)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打造林长制升级版,持续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持续增加森林蓄积量。深入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到2025年,全省自然保护地总面积达到2800万亩,湿地保护率力争达到62%。
(二十五)深入推进矿山开采修复治理。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抓好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矿山开采生态修复责任。推广废弃矿山修复“寻乌经验”和萍乡废弃煤矿综合治理经验,开展长江岸线、鄱阳湖岸线及主要河流沿岸等群众身边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
(二十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迁徙通道保护修复,着力保护物种安全。继续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并逐步延伸到省级自然保护区,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严格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到2025年,力争全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达到90%以上。
(二十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精心打造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加快推进省级生态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级实践创新基地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到2025年,全省省级生态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级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比例分别力争达到50%、25%,省级生态乡镇突破1000个。
(二十八)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加强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涉危废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风险应急机制,强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落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二十九)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能力。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超前的原则布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高标准建设我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刚性填埋场。深入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鼓励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试点。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短板,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机制建设。
(三十)开展重金属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减排,严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耕地周边铜铅锌冶炼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有色、钢铁、硫酸等行业企业废水总铊治理。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应销号尾矿库及时销号。到2025年,力争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7%。
(三十一)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严格核技术利用项目行政许可。加强高风险移动源辐射监管,及时收贮废旧放射源,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健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全省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低于每万枚1.3起。
(三十二)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建设,推动《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及畜禽养殖排放等环保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衔接。推动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方式的创新,探索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环资案件判决项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三十三)加快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全域开展国家试点,以产业化利用、价值化补偿、市场化交易为重点,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全面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机制,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健全市场交易体制机制,打造生态产品供需对接平台,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模式。
(三十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参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运作。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加快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力度。
(三十五)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与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各类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壤与地下水防控、流域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攻关,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形成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适用技术成果和典型示范经验。
(三十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到2025年,基本建成陆水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高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网络。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环境厅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
(三十八)强化督察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进一步优化督察方式方法,探索对部门、国有企业的督察。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督察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完善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展和成效,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四十)夯实队伍建设。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全面落地见效,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四尘”(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运输扬尘、工业堆场扬尘)深入整治专项行动
29.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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