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电竞近日,记者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黔南州实际,今年4月,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黔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决定对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元金额奖励不等,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据悉,广大市民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 网络举报平台”、 “黔南环境保护信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或者通过致信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 分局以及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途径进行实名举报。
本次印发的奖励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轻、中、重三级,其中包含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捕捞野生鱼类、造成生态保护红线项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相关奖励。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相关单位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 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一)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一) 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bob电竞、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六)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如其他奖励高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7.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的;
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3.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15.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拦河网、地笼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 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2.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3.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电瓶、发电机非法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8.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私自违法建设拦河坝, 导致野生鱼类不能回流繁殖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一)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其他奖励低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奖励标准补差;
(二)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一) 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明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
(二) 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
(三) 根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举报内容属实的,经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及时启动奖励程序;
(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针对举报案件及时研究提出意见, 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批;
(六) 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批完成后 5 日内,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
(七)《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在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一) 举报人接到举报案件受理机构通知后,提供相关 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
(二)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核实身份后,应当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 由财务人员通过转账等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奖金。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举报人接到通知,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由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举报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 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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